建设项目增加工序或设备后,产能和产生的污染物都会增加,对环境影响也会加大。如果增加工序或设备的情形发生在环保验收之前,需要按流程重新办理环评手续,排污许可证也要重新申领或变更。若新增部分属于豁免环评或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内的,则无需重办理环评手续。如果建设项目在完成验收工作后新增工序或设备的,新增的部分应当以扩建项目或新项目予以认定,并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和验收手续。
关于新增工序、设备重新办理环评手续的内容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,建设项目的性质、规模、地点、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、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,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,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,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;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,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。
关于排污许可的内容,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: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,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: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;生产经营场所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、排放去向发生变化;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、排放量、排放浓度增加。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、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,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,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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